《老子》第25章“道法自然”一语,要解释清楚颇不容易。令注家感到困惑的是:道已是最终极的存在,怎么还会有效法的对象呢?因此,《老子道德经河上公章句》直接断定“道性自然,无所法也”。
这种解释,虽然维护了道的终极性,但联系前后文,就会感到有问题:前面“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都是实实在在的“有所法”,怎么到了同样结构的最后一句“道法自然”,就变成“无所法”了呢?
笔者带着这样的疑问,查阅了古今许多注本,看到异解纷呈,深感《老子》诠释的“开放性”。兹略作分疏如下:
一、道无所法,还是有所法?
河上公断言道无所法。唐玄宗认为,道法自然,是说“道之为法自然,非复仿法自然也”。(《唐玄宗御制道德真经疏》)北宋吕惠卿说:“道则自本自根,未有天地,自古以固存,而以无法为法者也。无法也者,自然而已,故曰道法自然。”(《道德真经传》)北宋曹道冲说:“道无可法,自然而已。”(南宋彭耜《道德真经集注》引)北宋达真子说:“道也者,固无所法也,以其相因而相成,相继而相用,固若其法尔。”(同上)宋代无名氏《道德真经解》也说:“道则无所法,乃出于自然而已,故曰道法自然。”(见《道藏》)清世祖御定《道德经注》,也是采纳吕惠卿的解释。
主张道无所法的注家,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如果道还有效法的对象,那就是在道之上还有一“大”,“是则域中有五大,非四大也”。(见《唐玄宗御制道德真经疏》)杜光庭为唐玄宗疏作《道德真经广圣义》,也说:“疑惑之人不达经理,乃谓大道仿法自然,若有自然居于道之上,则是域中兼自然有五大也。”其实,只要不将“自然”理解成与道、天、地、人并列的一个“实体”,就不存在“五大”的问题。
“生态”盖指生命体与其环境的有机联系。生态伦理就是人们对生命存在与生态环境关系的道德观念、基本规范和道德实践。20世纪以来,随着人类对环境危机的广泛体认,生态意识猛然走出专业圈囿,置身公众舞台,被赋予影响人类环境实践,维护全球生态平衡的重任,成为世界显学。道教不是生态学,但其生态伦理精神因其独有的特色而为其他学说和宗教不可替代,否则就不可能衰而复兴,流传至今,影响深远。在伦理认识上,道教以其重视生命的喜乐、宁静、恬淡、朴素和心灵的充实与扩展为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