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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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8/27 22: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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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年8月13日,原告韩某的母亲袁某因“停经39+周,发现血压偏高4天”入住被告A医院。初步诊断:1.子痫前期;2.单胎(孕1产0孕39+周LOA待产)。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于年8月13日8时23分会阴正切分娩一成熟男活婴。根据新生儿查房记录,8月14日新生儿今测TCB10.96-11.9mg/dl,皮肤中度*染,一般情况尚好,因产妇血型O型,Rh+,丈夫AB型,不排除ABO溶血可能,告知*疸严重者可发生核*疸高疸红素脑病等严重并发症,产妇及家属要求暂不转新生儿科住院,要求先药物口服(原告母亲签字)。原告及其母于年8月17日出院,出院诊断:1.头位顺产(孕1产0孕39+LOA平产活婴);2.子痫前期;3.新生儿*疸。年8月19日,原告因“出生6天,皮肤*染5天”再次到被告处就诊,皮肤重度*染,TCB25.0mg/dl,初步诊断: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处理意见:住院(医院治疗)。年8月19日当天,原告住浙江大医院,出院诊断:1.新生儿ABO溶血症;2.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3.新生儿胆红素脑病。原告出院后持续在浙江大医院医院行康复治疗。此后,医患双方发生纠纷。

法院审理:诉讼中双方共同委托某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出具《医疗损害鉴定书》,分析认为:1.……患儿现场检查:运动、智力发育落后。2.本例患儿“新生儿ABO溶血,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新生儿胆红素脑病”诊断明确。根据现有资料分析,患儿胆红素在出院后短时间内快速上升,因此专家组认为患儿新生儿胆红素脑病的根本原因是G-6-PD,是基因缺陷遗传所致。医方按规定进行筛查,但检查结果迟后于发病时间。3.本例患儿出生后出现*疸,医方进行了告知并有家属签字。但医院对患儿24小时内出现*疸重视不够,特别是患儿*疸有可能为ABO溶血引起,没有进一步检查原因,存在不足。4.本例患儿8月19日出现发热、拒奶,在该院查胆红素已>25mg/dl,已考虑胆红素脑病,医院,但医方对危重病人未安排救护车转诊,特别在G20峰会交通管制期间,导医院时间延长,影响及时救治,与患儿损害后果也有一定关系,应承担次要责任。鉴定意见:本病例属于对韩某人身的医疗损害;A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20-30%。患方(原告)对此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委托浙江省医学会重新鉴定,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分析意见:医方在对患儿的诊治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该新生儿出生后1天即出现胆红素升高,之后4天持续升高。医方对患儿24小时内出现*疽,尤其是可能系ABO溶血引起的新生儿*疸未予足够重视。①未予进一步检查*疸升高的原因,在经皮测TCB持续升高的情况下,未予经血液检测加以证实;②医方出院医嘱“新生儿3天复查”告知欠妥,本例患儿至少应每日复诊观察病情变化;③抗A抗B抗体检测不能作为产前判断胎儿是否存在ABO溶血症的依据,但在新生儿出生后应予警惕。孕产妇年3月11日在医方查抗A抗B抗体有异常,医方未予复查,存在不足。2.根据双方陈述及鉴定会后患方补交的门诊病历,8月19日患儿因出现“发热、拒奶”再次至医方就诊,在医方查TCB25mg/dl,考虑该患儿可能存在胆红素脑病情况下,未安排转诊,且病历无告知转院风险的记录。根据鉴定材料,专家组分析认为,8月17日患儿出院后胆红素在短时间内快速上升,其病情发展变化主要与新生儿ABO溶血症及G-6-PD缺乏有关。G-6-PD缺乏症系先天性基因缺陷遗传疾病,患儿出生后医方按规进行了先天性疾病筛查(含G-6-PD缺乏症),但检查结果迟后于发病时间。医方上述过错,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新生儿ABO溶血症的诊断治疗,与患儿病情加重致胆红素脑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考虑,医方应承担次要责任。鉴定意见:A医院在对患儿韩某及其母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患儿胆红素脑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韩某的伤残等级评定,由于其尚在幼儿期,大脑处于发育阶段,无法明确伤残程度相关内容及与医疗损害的关系;由于其在新生儿期发生医疗损害,至目前其本身需依赖护理,故也无法明确医疗损害所致护理(医疗?)依赖,护理人数不在法医临床鉴定范围;其因医疗损害所需额外补充营养时间可以忽略。

法院判决:A医院承担韩某损失30%计23,.51元,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现原告尚未具备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损害结果尚未最终确定,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法理分析: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就是应当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尽到诊疗义务的重要方面之一是诊疗行为符合法律、行*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有关要求。医疗行为具有未知性、特异性和专业性等特点,而法条规定的诊疗义务可以理解为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尽到的,通过谨慎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避免患者受到损害的义务。浙江省医学会在其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中针对医方对患儿24小时内出现*疸,尤其是可能系ABO溶血引起的新生儿*疸未予足够重视作了三方面的分析说明。对于被告未安排转诊的过错也特别指出了被告在病历中无告知转院风险的记录。被告辩称因为患者家属并没有要求送,如果他要求送,而医院不给送,那医院是有过错的。对此,法院认为,医务人员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于患者而言,更清楚延误治疗所带来的后果,本案被告医务人员对于危重病人不仅未主动安排转诊,更未作出风险提示并按规定记入病历,是为过错,被告该项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没有采纳。注意、告知义务应当引起医务人员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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